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社会主义公民社会--日出之巅 无标题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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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社会主义公民社会 | 2007-9-22 22:44:00

  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目标的改革已经走到尽头,以建设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为基本目标的改革正在呼之欲出。

 

  众所周知,自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就一直在进行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目标的改革。这一改革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20.94万亿元,跃居世界第四位;我国的对外贸易规模已达到17606.9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三位;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超过1万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一位。但是,正当我们为这些令人自豪的统计数字感到欢欣鼓舞的时候,整个社会的关注焦点却在从加快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等经济问题逐渐转移到缩小贫富差距、减少腐败现象、保护自然环境等非经济问题。这一迹象表明: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目标的改革已经走到尽头,以建设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为基本目标的改革正在呼之欲出。

 

  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目标的改革就是经济体制改革。有人认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之后,改革的下一个任务就是政治体制改革。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改革是一种以维护和巩固现行政治体制为出发点的、自上而下的社会变革运动。如果我们谈论的仅仅是改革,那么,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稳定就是一切改革的先决条件。否则,我们不仅会离题太远,而且有可能葬送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现行政治体制经受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历史考验,与目前的国情和民意是基本适应的。虽然现行政治体制随着历史发展难免出现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不能改变的,我们只能选择适当的时机对某些不完善的地方逐步加以完善。所以,我们从一开始就不能把改革的主要目标直接指向现行政治体制,只能指向那些能够为逐步完善现行政治体制创造有利条件的改革领域。从其他国家的改革经验来看,凡是在现行政治体制基本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的改革,整个社会付出的改革成本都比较低,都会很快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如越南;凡是以破坏现行政治体制为代价进行的改革,整个社会付出的改革成本都比较高,都不能很快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如前苏联。

 

  以建设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为基本目标的改革就是社会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具有两个显著特点。首先,社会体制改革不同于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必然会涉及到政治权力的再分配。社会体制改革只是与社会责任的再分配有关,而不会涉及到政治权力的再分配。因此,社会体制改革不仅不会影响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稳定,而且能够为逐步完善现行政治体制创造有利条件。其次,社会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有密切联系。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化,不同社会主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必须加以调整。否则,就会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不平衡的现象,就会导致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在我国,公民和政府是两个最基本的社会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公民的所有经济利益都是由政府来满足的。与此同时,公民的所有社会责任也是由政府来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公民的许多经济利益不再由政府来满足了。但是,公民的所有社会责任仍然由政府来承担。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实际上都是由这种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不平衡的现象所造成的。例如,缩小贫富差距和保护自然环境需要增加扶贫资金和环保资金的投入。但政府的财力是有限的。通过提高税率的途径来增加财政收入,又会与公民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又如,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越多,政府机构就越臃肿,平衡财政收支的压力就越大,公务员的收入增长速度就越慢,就越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由此可见,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之后,改革的下一个任务就是社会体制改革。只有通过社会体制改革,才能消除经济体制改革遗留下来的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不平衡的现象,确保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启动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改革进程,肩负起历史赋予我们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神圣使命。

 

  从经济体制改革到社会体制改革,改革的任务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改革的历史进程并没有发生变化。这一历史进程,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仅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且意味着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建立。因为,社会主义公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只有每一个公民都能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具有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相适应的公民人格,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我们应当奋起“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改革勇气,像当年吹响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一样再次吹响社会体制改革的号角,启动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改革进程,肩负起历史赋予我们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神圣使命。

 

  社会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把政府承担的一部分社会责任逐步改变成为公民的社会责任。完成这一改革任务需要采取两项重大的改革措施:第一项改革措施就是削减基层政府组织;第二项改革措施就是扩大公民自治权。

 

  我国的基层政府组织在农村是乡镇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纵观我国两千多年的国家发展史,基层政府组织通常以县级政府为代表,县级政府以下仅仅设立政府的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这种基层政府组织的优点是:(1)有利于精简政府机构;(2)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3)有利于促进公民自治组织的发展;(4)有利于在政府与公民自治组织之间合理分配社会责任。我国目前只有两种合法存在的公民自治组织。这就是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由于这两种公民自治组织的自治规模较小,不仅很难在更大的范围内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很难在更大的范围内代表公民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我们建议:在农村削减乡镇一级政府,将原有的乡镇政府改造成乡镇自治委员会的所属机构。乡镇自治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的代表选举产生。在城市削减街道一级政府,将原有的街道办事处改造成为街道自治委员会的所属机构。街道自治委员会成员由居民委员会的代表选举产生。削减基层政府组织之后,我国的基层政府组织在农村是县级政府,在城市是区级政府。县级政府和区级政府以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某些政府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豪无疑问,削减基层政府组织不应使党的领导作用受到影响。相反,应当对党在乡镇自治委员会和街道自治委员会中的领导作用做出规定。

 

  除了民族区域自治之外,我国的公民自治权在农村仅限于村民委员会自治,在城市仅限于居民委员会自治。这种自治现状与公民的自治愿望和自治能力是极不相称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公民的经济实力相对于政府有了大幅度提高。特别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出现了一大批财力雄厚的公民。但是,由于公民自治的组织形式不健全,这些公民只能把自己的财富用于消费和投资,很少用来承担自己希望承担的社会责任。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治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可以促使公民自己来解决那些政府解决不了的社会问题。这样,政府就可以把有限的财力用到更加重要的事情上去。我们必须认识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但是,处于无组织状态的公民根本不可能有效地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所以,扩大公民自治权是在政府和公民之间重新分配社会责任的必由之路。我国现有的社会团体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虽然这些社会团体目前已经与政府有关部门脱钩,但是仍然与政府有关部门保持着某种行政联系,很难在组织形式上适应公民自治的需要。因此,我们建议:第一,应当通过立法鼓励公民自发成立各种非政治性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二,应当通过重新注册将现有的社会团体改变成为自治性的社会团体。第三,应当大幅度增加社会团体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席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立者毛泽东早在建国初期就期望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政治局面。但是,如果不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继续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这样一种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有统一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显然是不可能形成的。历史终于给了我们一次实现伟人理想的机会。此举乃天时、地利、人和皆有之盛举也。机不可失,时不我待。毕其功于一役,创万世之盛况。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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